中共田家庵区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4年2月7日区委常委会议通过)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区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中共淮南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区委是全区的领导核心。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委会,确定全委会的议题和议程,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当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研究部署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委领导的重要指示,提出贯彻意见。
  (三)研究制定全区方向性、战略性的方针、政策和常委会工作要点,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四)审定以区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审议全委会向区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区纪委向区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五)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田家庵区人武部党委,区法院党组、区检察院党组,区纪委及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党委,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提出的重大问题。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制定干部管理政策,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等,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田家庵实际,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我区科学发展、全面转型、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常委会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带头转变作风、廉洁自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健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长效机制,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班子团结。书记既要善于总揽全局,管方向,抓大事,又要带头遵守组织原则,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常委会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常委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既要对分管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又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主动从区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支持书记和其他常委的工作,接受书记和其他常委的监督,努力形成同心同德、密切配合、团结和谐的生动局面。
  (五)坚持和完善常委会集体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凡是涉及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六)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适应网络等新兴媒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区委的各项决策符合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省市委要求,符合田家庵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三、会议制度
  (一)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需要常委会决定的紧急工作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二)常委会议的议题由常委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 1 天通知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三)常委会讨论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事先根据议题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真正了解群众疾苦,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意愿,提高常委会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四)凡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常委对所涉及问题,特别是人事、编制、财政等方面的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每次常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讨论干部问题,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向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并注意听取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下级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六)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常委本人或其亲属时,常委本人应当回避。
  (七)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分管领导补充说明;常委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的常委进行表决。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常委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常委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会议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讨论任用干部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八)常委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区委的权威,执行常委会的决定。常委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市委报告。但在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九)常委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先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阅,报经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审签后印发各常委,抄送有关单位。
  (十)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常委会议,区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情况参加旁听常委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安排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田家庵区人武部、区委统战部有关负责同志,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十一)常委会出席、列席和参加旁听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十二)坚持和健全区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准备,保证质量。
  四、文件审签
  (一)以区委名义上报市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书记审签;必要时经全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书记审签。
  (二)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分管常委和区委办公室主任审阅后,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签。
  (三)以区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经分管常委和区委办公室主任审阅后,由副书记审签,必要时由书记审签。以区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一般文件,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签。
  五、决策实施
  (一)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常委会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常委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常委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区委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项由常委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督办和落实。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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