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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田家庵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时间:2017-03-28 10:49: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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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1日区政协九届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区政协办公室《社情民意》内部简报,向上级政协和区委、区政府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我区“1524”发展战略、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和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原则:抓住重点,着重收集和报送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体现特色,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原原本本地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讲求实效,力求快报,急事急报,必要时跟踪连续报送。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七条 建立委员特邀信息员制度。聘请若干名政协委员为委员特邀信息员。

  第八条 区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要积极为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加强与省政协和市政协以及兄弟县(市、区)政协信息工作的联系,争取及时指导,学习先进经验,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的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区政协办公室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由区政协办公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简报。信息简报由秘书长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区政协办公室要重视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主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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