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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田家庵区委员会视察工作条例
时间:2017-03-28 10:47: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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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1日区政协九届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区政协视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全国、省、市政协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视察要围绕我区“1524”发展战略、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和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在本区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区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本区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等。

  第三条 视察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努力使视察客观公正,求真务实。

  第四条 视察要坚持计划在先,有的放矢;科学安排,规范运作;精心组织,周到服务;多方协作,务实有效。

  第五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务委员会视察、主席会议视察、专门委员会视察、委员视察。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视察。常务委员会视察活动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着眼全局,抓住关键。常务委员会视察一般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常务委员会视察活动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带队,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程参与。

  第七条 主席会议视察。政协重要的视察活动可以以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视察的方式进行,可邀请相关的政协委员参加。主席会议视察每年组织一至五次。主席会议视察一般应请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视察。专门委员会视察活动一般以各专门委员会为单位进行组织,也可以根据视察内容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共同组织。专门委员会视察应注意突出各专门委员会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内容更集中、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各专门委员会的视察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一至三次。

  第九条 委员视察。委员视察包括按界别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就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还包括作为区委、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邀监督员的政协委员依据特邀监督工作要求进行视察,以及政协委员依据政协章程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视察活动。委员视察可由区政协统一组织,可由有关界别的委员自行安排,也可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进行。

  第十条 各类视察活动主要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交流座谈、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第十一条 委员参与各类视察活动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要求,以及视察工作的各项规定;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了解情况,坦诚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应在视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写出视察简报,对在视察中所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简报、社情民意信息、提案等方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要做好视察意见和建议的督促落实,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做好视察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和情况反馈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视察的组织工作由政协办公室负责;专门委员会视察的组织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政协办公室予以协助。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视察目的,精心设计视察方案,组织好每次视察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政协重要视察活动均应邀请区委宣传部随团采访。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主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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