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区政协九届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协的调研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实际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专题调研,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并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委员参政议政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条 专题调研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田家庵区“1524”发展战略、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和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于田家庵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组织各界委员,开展各种调查和考察活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条 调研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戒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调研中增进共识,如实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在建言立论上有所作为,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开展调研活动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要求,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统筹安排,尽量避免调研活动重复交叉,减轻接待单位的负担,提高调研工作效率。
第五条 确定调研课题要本着求精不求多的原则,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中选择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党委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政协有条件做好的题目;不宜选择业务性较强的或纯学术性的问题,要适合多数委员参与。
第六条 调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性课题。重点调研课题由主席会议确定,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一般性调研课题由专委会确定。
第七条 根据调研内容成立调研课题组。课题组的组成要注意知识结构的合理性,要发挥政协人才优势和体现多党合作的特点来组织委员开展调研。可邀请有关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加,或指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单独完成,也可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参加。
第八条 开展专题调研要制订调研具体方案,包括题目、时间、调研组构成、调研形式、具体要求等。
第九条 开展专题调研必须深入细致,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务求摸实情、说实话,尊重客观规律,中肯建言。
第十条 对重大课题的调查报告,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以建议案的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参考;对某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调查报告可以《社情民意》的形式送交有关部门;有些调查报告或建议,可改写为单位或委员联名提案,按程序办理;调查报告中的某些内容,可以经主席审批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主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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