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区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委和政府加强与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案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三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 区政协每届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七)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区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
(八)做好提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对撰写质量较高,在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起到重大作用的提案,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由区政协进行表彰。
第七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立足田家庵实际,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工作的指导,可在每年全体会议前向委员和参加单位印发征集提案通知,提出提案征集的重点方面,供委员和参加单位在调查研究、撰写提案时参考。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区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并向全体会议作提案审查情况报告;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审定。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为重点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经审查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区政协办公室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条件所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者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党委系统承办的同时抄送区委办公室;政府系统承办的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
(四)承办单位寄送复文时,必须附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提案者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作出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送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复印分送交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一条 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各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都要同提案者进行至少一次的直接沟通联系。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催办。
第二十三条 可采取主席会议督办,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提案委员会重点督办,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协同督办的方式加强重点提案督办工作。
第六章 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案者提出的优秀提案,政协田家庵区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田家庵区“1524”发展战略、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重点督办的提案、履职较为积极的委员提出的提案在评选表彰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推荐,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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