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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田家庵区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7-03-28 10:38: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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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1日区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田家庵区乡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政协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街道政协工委是政协田家庵区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政协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政协工委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市、区委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五条 组织委员贯彻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制订并落实工作计划,为委员履行职责开展服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及各界代表人士,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和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视察和建言献策活动。配合区政协的有关调研、视察活动。

  第七条 联系辖区各级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积极向区政协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反映社情民意,承办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

  第八条 协助乡镇、街道办理好政协委员提案,做好本辖区委员提案的征集工作。

  第九条 加强与兄弟乡镇、街道政协工委和辖区单位的联系,及时做好沟通情况、交流工作、加强合作等工作。

  第十条 搞好经济统战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建立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乡镇、街道政协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二条 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各乡镇、街道政协工委的工作实效、辖区委员的履职活动等,扩大政协工作在基层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 认真办理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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