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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7-06-02 10:50: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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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开展,近期,区政协联合区司法局对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区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途径,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主动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深化便民服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法律援助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自2009年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以来,已在全区乡镇街道、公检法、工青妇等单位设立工作站19个,村、社区联系点113个,形成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有效满足了基层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截至目前,共接待来信、来访、来电等群众法律咨询1078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87件,累计为受援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及各类赔偿金200多万元,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区把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推行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措施。制定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先后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以及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等工作制度。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指派、办理、归档等各个环节,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应用,全面开展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和在线投诉,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效率。

  (三)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认真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将军人军属、计生特困家庭、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等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等与民生权益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降低门槛,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宣传,共开展各类法律援助宣传活动32次,累计发放宣传材料1万余份,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着力发挥法律援助的维权维稳职能,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完善法律援助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参与区委、区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法涉诉问题、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425件。组织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与劳动争议、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领域案件办理工作,依法妥善办理各类案件32件。加强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工作,为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二、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新形势下离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截至去年,我区共有城镇低保户18.7万人,农村低保户3.2万人,城乡残疾人约3万人,外出务工人员近1.5万人,而全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3人,远远不能满足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同时通过调研了解到,全省法律援助人员的编制不统一,有行政编制,有参公编制,有事业编制,我区的法律援助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待加强。近年来,失去土地的农民不断增多,由于主客观原因,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有一定职业风险的工作,而且与用人单位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因此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等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和各种社会资源,许多受害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在农村的宣传不够到位,受援人数的比例还较低,与应援尽援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比例较低。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不少人认为这只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慈善行为,有的甚至认为为犯罪分子提供辩护律师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这是政府的职责。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可能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从调研的结果看,这类案件当事人申请援助的比例较低。

  (四)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但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才能完成。有些人片面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在配合方面不够默契。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

  三、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调研中了解和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新形势下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建议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法律援助对象多,范围广,仅靠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难以满足群众需求,应整合司法行政部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力量,共同做好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一是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使之能够担负起《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职责。二是要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统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身份编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三是要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自觉性和荣誉感。四是对于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要加强激励、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二)加大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力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民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配合机制;加强与民政、信访、劳动、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工、青、妇、老、残等群众社团的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建议成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工作委员会,建立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把法律援助与帮扶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有关部门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三)完善援助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为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应对有关人员的行为进行有力监督。一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运作规范、管理严格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自律机制,加强对承办者办案过程、办案态度、办案责任心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质量投诉监督制度,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集中评查,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三是整合社会力量,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可组成法律援助监督员队伍,采用旁听案件审理,跟同办案、审查案件归档材料、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进行全方位监督。

  (四)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特别要多宣传一些典型案例,突出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的社会效果,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通过宣传,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援助良好的社会形象,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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