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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时间:2021-01-28 17:16:51     来源: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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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作出了规划,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主要做法

  一是升级打造实体平台。2019年6月底,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跟随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了整体搬迁。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位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醒目位置,面积约100平方米,整合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资源,营造了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环境。二是加速提升服务质量。2019年以来,我区重点加强各级平台间的衔接配合,推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平台一体化建设,精简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办事流程。2019年以来,共受理群众法律咨询3725件,法律援助案件465件(其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20人次),挽回经济损失130余万元。三是线上线下精准服务。线上在“12348安徽法网”开设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在内的店铺134个,发布产品411个,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线下为全区119个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80名。法律顾问累计开展工作1400余次,开展法治宣传230余场,解答群众咨询2832次,提供法律意见189件,指导法治建设52次,参与矛盾纠纷调解547件,提供法律援助54人次。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是社会认同有待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多为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尚未形成统筹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水平和效果仍缺乏足够的了解和信任,遇有法律问题和矛盾纠纷,大部分群众习惯求助于村(居)委等基层组织及信访、公安等部门,服务与需求对接错位,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效应未能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应用不够,群众首选率较低。

  二是服务资源有待优化。法律服务队伍总体数量不足,法律服务优秀人才和领军人才缺乏。全区律师事务所2家,执业律师11人,基层法律服务所2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8人。例如我区试点推广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全区村(社区)多达119个,要想满足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我区法律服务资源一定程度上仍显不足。

  三是工作力量有待加强。2019年司法行政机构重组后,职能任务增加很多,但整体工作力量增加不明显。尤其是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设置。各司法所除须承担司法所九项具体职能,有的还承担乡镇(街道)诸多其他领域工作事务,专职从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力不从心。村(居)工作室多为村(居)委工作人员兼职,专业水平不高,难以满足基层群众法律需求。

  四是保障水平有待提升。虽然省财政厅将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明确列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二级目录,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机制尚未完善,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中的司法行政相关业务项目经费,尚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主要靠社会责任和为民情怀,难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相关建议

  一是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加强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二是培育法律服务主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促进法律服务机构数量稳步增加,培育和壮大社会、市场等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引进和培育一批高资质、高水平服务机构和优秀人才,重点培养紧缺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加快法律服务人才国际化步伐,提升法律服务品质。健全公共服务评价机制,切实将评价的“表决器”交到群众手中,推进公共服务从供给导向向需求导向转变。

  三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落实中编办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通过清查、整顿及置换等方式收回,科学配置并合理使用专项编制,选调优秀人才加入司法行政队伍。出台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意见,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录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壮大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力量。

  四是提升经费保障水平。出台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具体标准,推动以政府购买方式招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落实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经费提供操作性、指导性强的政策依据。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发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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