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1月18日田家庵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依法行使职权,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组织辖区内各级代表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由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街道人大工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由街道人大工委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需要表决时,一般采用举手方式,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指定专人记录,通过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人大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贯彻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街道党工委的工作部署;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帮助解决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常态化开展代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活动;加强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等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代表履职平台的功能作用;
(四)协助开展议事协商,指导街道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五)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六)组织区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协助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七)组织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八)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代表参加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九)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依法办理街道辖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十)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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