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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评议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3-10-31 16:29:59     来源: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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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评议的暂行办法

(2023年10月28日田家庵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推动工作,促进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评议,是指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议的监督活动。原则上,每个部门一届之内评议一次。

  第三条 评议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工作与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一并开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室承办。

  第五条 每次接受评议的部门,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评议一个月前通知区政府和部门。

  第六条 评议的内容:

  (一)《区政府组成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报告内容;

  (二)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予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年度工作;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年度工作报告进行评议;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评议意见时,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中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或说明;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部门工作及履职情况,通过电子表决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测评,并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部门年度工作的审议意见由相关工委、室进行汇总,印发区政府和部门。

  第九条 被评议部门根据评议、审议意见,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对测评结果“不满意”得票数达到或超过实到人数的30%的,责成报告部门在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进行口头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室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整改情况,或开展询问、质询;或列入下一年度重点监督对象。

  第十一条 “两院”评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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