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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22 15:16:13     来源: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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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

  《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抄送: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21年9月17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管理,保障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履职管理总体要求

  1.代表应当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为党分忧,忠实为民代言,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在代表履职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投身“双岗建功”,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幸福美丽田家庵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建设

  2.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代表学习培训规划,安排落实年度学习任务,强化代表政治理论学习研讨。对新当选代表应当及时开展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履职知识为主的初任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和履职经验交流。

  3.代表应当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代表依法履职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4.逐步扩大代表学习培训的覆盖面,注重基层代表的培训,确保基层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三、丰富并规范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

  5.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应当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客观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倾听人民群众意见。

  6.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列席会议,并确保基层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7.代表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在代表职责范围内推动有关问题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8.代表接到参加活动通知,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全程参加。代表一年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一般不少于4次。

  9.区人大常委会支持和保障代表跨区域开展调研考察,各乡镇街道可以组织代表跨本行政区域进行调研考察。

  10.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代表小组建设和活动的指导,按照“六有”标准(有办公场地、有工作制度、有计划安排、有代表专栏、有活动记录、有书籍资料)建设人大代表活动室。切实发挥活动室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作用,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11.代表应当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接待、走访、座谈,以及电话、微信、QQ等方式,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2.各乡镇街道要规范地向社会公开代表信息,组织代表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

  13.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各乡镇街道应当与代表加强联系,及时帮助代表解决在联系群众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提高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质量

  14.代表应当围绕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实际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15.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各乡镇街道人大应当引导代表在闭会期间通过各种渠道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的监督评价机制

  16.代表应当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自觉参加党内会议。非特殊情况,代表不得请假。

  17.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各乡镇街道人大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围绕相关议题提前开展调查研究。

  18.代表应及时将履职情况记入履职笔记,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出(列)席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联系群众等各类履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将不定期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乡镇街道人大应当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履职管理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街道在换届时将代表履职情况作为代表继续提名推荐的重要依据。

  19.各乡镇街道人大应当定期组织代表进行述职评议,保证每届任期内代表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进行一次述职。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期间工作、闭会期间活动、履行职权等情况及履职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等。

  20.代表应当严格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并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严禁利用代表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参加履职活动时严禁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

  21.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管理监督,建立健全代表退出机制。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履职不合格的代表,按照相关规定,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七、加强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

  22.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23.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代表联系,根据工作和活动内容,逐步扩大邀请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24.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并保障代表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

  25.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街道应当强化代表活动保障机制,落实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职务时给予适当补贴。

  26.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街道应当推进和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工作力量,有效适应新时代“代表机关”建设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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