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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07-31 10:46:01     来源: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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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人常办〔2020〕11号

关于印发《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

  《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田家庵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3项制度经过修订,已经2020年7月30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送: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

  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

 

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年7月30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有关部门。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拟提请审议的文件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者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经批准可以由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乡镇人大主席和街道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在会议举行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报送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并由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提请机关负责人作提请人事任免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委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七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

  常委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出报告。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作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审议议题范围内对某一专题进行询问。

  专题询问及其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题询问、质询和分组审议的意见进行综合整理,作为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会议前要做好准备,发言要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并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提出的重要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表决议案需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

  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报请淮南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田家庵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2020年7月30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淮南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三)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区人民法院院长;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

  (六)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区长、副区长的集体宣誓,由区长领誓;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上述人员也可以集体宣誓。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推举一人领誓。

  十一、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集体宣誓,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的集体宣誓,由副区长领誓。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推举一人领誓。

  十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仪式,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一人担任领誓人。

  十三、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四、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十五、宣誓人员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着制服,其他人员着正装。

  十六、乡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20年7月30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由区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五条 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六条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需要撤销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区人民法院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由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为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由不是本级副职的人代理,则应当先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之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主任、局长,如果其机构名称改变,而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当由原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的时候,原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常务委员会注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任期内逝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公布任免之前,任何单位不得公布。被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免前,不得行使拟任职务的职权或者离职。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第二十二条 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单位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人事任免案送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附有拟任职务人选简历、任职理由等。提请免职的,须附有免职理由。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人事任免案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或者采取书面方式说明。提请单位应当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审议中如发现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或者有争议的,提请单位应当作出说明。如有重大问题未能说清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该项任命可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单位对拟任人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后,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二十五条 拟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做供职发言;任命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其他人员的任命书一周内转请提请单位颁发。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按照《田家庵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送批准任命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新一届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区长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等。

  第三十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职期间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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