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人常党〔2019〕6号
关于印发《中共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全体成员,机关各工委、室,机关党总支:
《中共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已经2019年9月23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2019年11月12日
中共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田家庵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田家庵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在区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第四条 党组在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党的建设和区人大常委会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以及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代表工作等;
(四)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
(五)巡视巡察整改、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第八条 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十条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党组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或者少数成员不擅自作出决定。
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须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须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充分酝酿后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成员及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由区人大办公室做好会务工作,明确专人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议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组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党组成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政治信仰,严明政治纪律,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党组成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 党组坚持和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党组成员在自学的基础上,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
第六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工作,接受履职情况的考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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