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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9-04-30 15:59:47     来源: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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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请假。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各乡镇人大主席、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办公室主任、有关区人大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邀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各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为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说明。

  第十一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案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依法提出的撤职案、补选和罢免本区选出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时,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应到会说明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书面申诉意见。被提出撤职的人员,被提出撤销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也可以到会申诉或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有关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二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六章人事任免

  第二十三条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在会上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拟任人员应到会作供职报告。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提出询问的,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要负责答复。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充分酝酿后交付表决。如果认为某项任免有重要情况尚需进一步考察了解,可待了解情况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中心,力求精炼。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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