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主任会议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草案;
(二)听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结果的报告,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项;依法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的任免人选;研究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有关事项;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
(六)研究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七)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八)领导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九)听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或重大问题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提出。
第九条主任会议应当在举行一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召开主任会议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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