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保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区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五条 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会议需要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题范围:
(一)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传达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提出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年度和阶段计划、实施方针、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听取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指导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
(四)研究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安排和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研究决定需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的干部任免事宜;
(五)研究区人大常委会的重大工作部署,提出向区委的重要报告或请示;
(六)讨论研究重要的社情民意、广大代表和市民对全区性重大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自身建设;
(八)其他需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报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九条 党组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办事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党组会议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增强纪律观念,会议记录应妥善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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