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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时间:2018-11-06 15:55:29     来源: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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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三)区人民法院院长;

  (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四)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区长、副区长的集体宣誓,由区长领誓;区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推举一人领誓。

  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集体宣誓,由一名副区长领誓。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推举一人领誓。

  十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仪式,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一人担任领誓人。

  十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十四、宣誓人员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着制服,其他人员着正装。

  十五、乡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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