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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集体学习制度
时间:2019-04-30 15:52:30     来源: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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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治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由下列人员组成: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委员,各委办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到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主席、街道联络办主任等。

  二、区人大党组书记、常委会主任是学习活动的召集人,主持集体学习活动。会议也可由党组书记、常委会主任委托党组副书记、常委会副主任主持。

  三、集体学习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第1次安排在全国“两会”闭幕之后,重点学习全国“两会”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内容;第2次安排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年度会议之前,主要开展政治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等专题学习。

  四、开展学习讨论。学习讨论要与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重大工作部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讨论,全面系统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推动常委会组成人员思想作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学习各项服务工作,做好学习计划拟定、资料准备、人员通知、学习记录、信息编发、资料归档等工作。

  六、参学人员要按时参加学习,积极发言讨论,做好学习笔记,力争学深学透,掌握精神实质,提高学习效果。要严格考勤,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主持人请假,过后补课。

  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把学习理论同指导工作结合起来,善于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指导工作的科学思维方法,努力提高谋划推进人大工作的能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与时俱进。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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