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人常〔2018〕4号
关于从永刚副区长为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的决定
(2018年6月10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田家庵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从永刚副区长代理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
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10日
送:区委、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田
家庵公安分局、区直各部门、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