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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时间:2020-06-05 16:56:31     来源: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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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近日,田家庵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工作,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依法履职的自觉性。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长期、有效的实施,区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办法》制定和出台工作,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办法》共十三条,明确了考试依据、目的、对象、内容和范围、考试的形式、考试成绩的管理和运用等内容。重点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明确考试对象。《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委主任,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六类对象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二、明确考试内容和范围。《办法》规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公共部分的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

  三、明确考试形式。《办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提请机关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5天前,将人事任命议案或报告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0天前,通知有关部门及拟提请任命的人员做好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范围由内司工委在考试5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关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考试、开卷笔试的形式。

  四、明确考试运用。《办法》规定: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合格才能提请任命,不合格的只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不能提请任命,且一年内不得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

区人大办公室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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