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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矛盾纠纷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0-03-20 11:00:24     来源:省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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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等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依法做好多元化解我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矛盾纠纷工作,坚持调解和解优先、加强诉前调解、减少未调即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应对的若干情形

  1.在疫情防控方面,将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监管、场所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物资供应、应急征用、捐赠财物分配使用、疫情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网络消费等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作为重点,依法做好多元化解工作。

  2.在复工复产方面,对涉企纠纷、银行信贷、税费征缴、合同履行、返岗就业、失业保险、劳动争议、薪资报酬、产品质量、出口通关、房屋租赁、土地承包、农资供应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采取有力措施多元化解,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职责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扣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矛盾纠纷,通过听取审议有关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督办代表建议、妥善处理信访等,支持和促进多元化解纠纷主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把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情况列为《条例》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各市县要突出重点,主动自查,配合检查,共同推动《条例》实施。

  4.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导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法定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公调对接,在办理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引发的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专业性调解组织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高效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5.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完善诉调、检调对接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多元化解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矛盾纠纷,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依法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做到由末端处置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服务延伸;加强与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的沟通联系,不断拓展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

  6.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消保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密切联系服务对象,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涉企涉工等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商事仲裁机构要着力化解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合同纠纷等矛盾纠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妥善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等矛盾纠纷。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要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7.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一线责任,加强对村(居)民、职工的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宣传和思想教育。根据差异化防控策略要求,结合各地疫情形势,依法化解村(居)民、职工在生产生活、复工开业、看病就医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8.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善于运用“代表活动室”“代表工作室”“代表调解室”“群众联系点”和履职网络平台等线上线下多种平台,依法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及时提出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建议。

  9.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各主体如有履行法定职责不力、失职渎职、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相关纠纷化解组织要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

  三、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领导

  10.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矛盾纠纷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按照党委要求抓好落实。

  11.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条例》及有关政策。注重以案释法,促进全社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12.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依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深入挖掘和宣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引导各有关方面更好履行法定职责。

  各市、直管县人大常委会要及时了解本“意见”落实情况,并报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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